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协商一致解除权三类。三种解除权在各个方面均有差异。
法定解除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一方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下述情形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对方迟延履行或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拥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对方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即被解除。
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具有该项权利。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权是指合同双方经过沟通,对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该项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拥有,但受到对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只要一方不同意,该项解除权就无法行使。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对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同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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