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都是侵权行为。被侵权人的姓名和肖像在没有征得其本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被用作广告宣传,如果且这一宣传又是背离事实的虚假性质,侵权的特征比较明显。对此,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侵权人所在地也可以在你们的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并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停止用被侵权人的姓名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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