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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