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遇到拆迁,作为被拆迁人,首先要搞清楚这些问题:第一、为什么要拆迁?国家要用这块地?还是地方政府违法拆迁?不能不明不白就让自己的房子被拆掉了。第二、有没有征地批文?征地批文是农村征地拆迁合法的基本前提,只有合法拆迁,老百姓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第三、有没有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合法的方案,仅仅靠乡镇村的干部口头传达的补偿安置方案很多时候落不到实处。第四、安置方式有哪些?每种方式怎么补偿的?落到自己的房子拆掉,能够得到多少房子多少钱?以上这四条,是农村房屋拆迁首先应该注意的四个问题,当然,如果您什么也不知道,但至少应当知道一点:找一个专业的拆迁律师咨询一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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