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人的补助标准是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到6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于区位不同,土地年产值也不一样,土地市场价值也有所不同,目前来说,全国征地补偿几万到几十万一亩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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