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好了,关于征地中公共利益的问题,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解更多信息,请搜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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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包括四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费和安置费是直接给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的。而土地补偿费是给集体的,由集体的成员根据不同的需要商量如何处置。
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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