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在此诉讼中,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设备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管理,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业。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养的猛兽、家畜和家禽等,不包括微生物。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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