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在拒绝辩护时,人民法院是必须为其制定律师进行辩护的。尽管原则上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是享有独立、完整、无理由限制的拒绝辩护权,但这个该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的,为了充分保障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能正确、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法律设置了强制辩护制度。通俗讲,就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必须有辩护人,该辩护人可以是自行委托的,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解决辩护,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在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法院不予准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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