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等法律规定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 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的范围 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文明确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该部分费用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 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 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6 条第 2 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 4 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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