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等法律规定 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 针对该财产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的范围 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文明确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该部分费用应当具有优先权,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务之后应当取得财产权益, 垫付费用系本该由发包人承担 而承包人代为支付的费用,垫付费实际上是承包人“额外”负担,因而,至少应当受到与工程款同等的保护;另外,这样处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6 条第 2 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第 4 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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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款包括哪些内容呢?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是否能查实双方的约定价款;查实不了就协商;有争议可以申请评估鉴定,再依据相关的定额和实际施工情况判定。涉及到起诉事项比较复杂的,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根据《解释》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其不但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权利,而且法院也不能基于一方当事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其按照不动产纠纷地所在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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