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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平台

2018-09-12公司法收听量1452举报

语音内容:

众筹融资平台是随着众筹融资模式的出现而逐步兴起的一类互联网融资平台。融资需求方将其众筹项目发布到众筹平台上,所有互联网用户均可登录到众筹平台来了解该项目,有意者可以对项目进行投资。
众筹项目可以根据投资标的的法律性质不同,分为以物为投资对象、以借贷债务为投资对象、以股权为投资对象等这三类。与这三种众筹项目的性质相对应的三种不同的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分别是回报式众筹平台、债券式众筹平台和股权式众筹平台。以下分别为大家介绍:
1.回报式众筹平台是数量最多也最典型的众筹平台。这类众筹平台的特点是:支持以物为投资对象的众筹项目的发布;融资方禁止用股权、债券、分红、利息、资金等形式回报投资者。2.债券式众筹平台将融资方的资金需求总额拆分成多份小额债权,投资方投资后获得相应的债权,融资方在债务到期后归还投资者本金并给与相应的利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经营这类业务的众筹平台,但许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打着借贷的旗号,拆分债务,实则是运用众筹的融资理念。
3.股权式众筹平台其相应的特点是投资回报为企业的股份;单笔投资额和融资总额均较大。为了保证投融资双方的权益,股权式众筹平台要求融资方提供翔实的众筹项目资料和市场分析,整体运营流程与回报式众筹平台相比也复杂许多。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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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龙

陈文龙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陈文龙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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