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合法设立并且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会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没有意义。
其次,从行为方面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该以股东实施了某种造成公司形骸化的行为作为前提,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
最后,从行为的后果来看,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如公司虽然资产不足,但仍可以清偿债权人债务,则此时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法院作出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法院也不宜受理此种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问题探析
免费查看适合设计公司的薪酬制度.docx
免费查看确认合同效力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免费查看公司员工福利制度适用于小企业
免费查看分公司合同是否适用于总公司
免费查看公司自行拟订制度,是否合理?
免费查看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