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票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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