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但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面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的差额。按上面的算法,军人的转业费中只有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如果花掉的话就不能再要了,但是花掉后还有剩下的,如果剩下部分比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要多的,则应该把共同财产扣掉,剩余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少于的,那么该部分应算作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得一半。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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