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
(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等专用的财产;
(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等;
(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3、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未登记;
5、父母出全资为子女买房已登记
6、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
8、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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