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定是物权法新增加内容,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一规定表明,应收账款质权应当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规定的是应收账款出质后对出质人权利的限制,即出质人不得随意转让应收账款,出质人只有在去的质权人同意下才能转让应收账款。与前几条的规定内容类似,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其债权清偿协议尚未写满,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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