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丈夫或妻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来讲,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两层意思,一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具有权做出决定,不需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二,不是因为日常的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的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自行决定,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是代表夫妻双方做出的行为,夫妻一方不得已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处理汽车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的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出售。但是,一方已经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了,车子也交给第三人了,并第三人不知道出卖人的一方是无权处分,那么,买卖是成立的。但是,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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