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一般按照以下办法:
1、如果同居双方能够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按双方的协议办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3、法院处理时,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照顾女方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4、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者由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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