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所得出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股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申明材料。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0:00)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