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权利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赔偿,关键要看对方在婚姻过程中有无重大过错,致使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
2、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
2)夫妻离婚是由过错方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
3)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者物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请求方本身没有过错。
通常离婚的发生,夫妻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不是指请求权人对婚姻的离异没有任何过错,而是指只要请求权人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的四种违法行为,就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该四种情形是指: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至于有无其他过错,并不妨碍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使。对“无过错”,不能做扩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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