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出售后取得的售房款仍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仅是财产形态有所转化,用该款在此购买的房屋,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样是财产形态的转换,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售房款不能与婚后取得的钱物混合, 导致无法分清再次购买房屋的出资情况。在实践中,已经有相关的案例因为无法证明在次购房的出资是以前的售房款,从而导致法院没有支持售房一方的主张。再有就是房屋产权仍需登记在该方的个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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