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目的,绝不是要使“没有过错”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主要是为了免除受害人证明行为人过错的举证责任,使受害人易于获得损害赔偿,使行为人不能逃脱侵权责任。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行为人可以向法官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例如,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产品制造者可以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而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致损案件中,高度危险作业人可以证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免除自己的责任,等等。
三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只是不考虑行为人过错,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有的情况下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四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为了在一些特定领域排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某一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必须是侵权责任法或者单行法明确规定该类案件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
五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在赔偿数额上可能存在限制。许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活动是社会所需要的,法律允许这些活动的存在。但如果法律对这些领域发生的事故赔偿数额没有限制,就可能过分加重行为人的负担。
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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