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和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认定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导致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鉴定机构认为房屋主体合格是指符合基本的住房条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安全合格。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使本案中的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支付施工价款。一般来讲,付款方式应分为首付款、进度款和质量保证金。如果施工队做的窗户的尺寸、地砖的材料、部分塑钢门窗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对方当事人可以让施工方承担继续履行约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不能因为施工方履行有瑕疵而拒绝支付施工款。本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对方当事人不能仅以施工方履行有瑕疵作为抗辩理由而拒绝支付施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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