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行审查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立案的一般条件。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即可立案。但对于刑诉法第 170条第2、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仅有一般条件还不足以符合立案审查的标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立案审查时,还必须审查是否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特别规定的八类案件。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应当在审查了立案的一般条件后,还应当审查被害人提起自诉时,是否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的书面通知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此类案件因由公诉转化而来,自诉权实际上是被害人在公诉优先,自诉补济的追诉机制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救手段。案件已经公诉程序处理、并且公安、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程序终结就成为公诉转自诉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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