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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问题

2019-02-22涉外法律收听量2569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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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意见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可以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我国人民法庭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据国内法决定。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要求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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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哲争

朱哲争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朱哲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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