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说,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由于不可抗力是人所不能支配的,因此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行为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对围墙所造成的影响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并且相关责任人有义务定期检查围墙的质量,以免发生倒塌的情况,这并不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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