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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