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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