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4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等由于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调解民间纠纷而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等类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包括:妇联、残联、消协、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解决特定类型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纠纷等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务工人口居住区、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特定区域设立的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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