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将公共财物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国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为己有: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2、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匿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关于不同主体共犯的问题:罪名根据主犯的性质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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