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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作为付款的凭证

2018-08-13行政诉讼收听量3512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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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上只能依据《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来判断法律事实,但绝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就是用一系列凭证及证据形式司法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案件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法院一般只能依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判。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注意一下以上的规定:说明发票是一个应当义务性的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有经营业务交易的发生,一般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也就是收到款项后,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相应的发票。但是不能反过来理解:开具了发票就等于收到了款项,就证明付款方已支付了款项。尤其在非即时清结交易中,依据税收法规,销售方开具发票并不是以收到款项为前提;因此购买方取得发票也不能表明已经支付了款项。
是否已付款还需要付款的证据来证明,收到款项也需要受到的证据来证明。比如:银行转账票据、电汇票据等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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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立君

翟立君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翟立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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