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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