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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

2018.10.1310669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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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之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以,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希望大家紧记这个时间,千万不要与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弄混。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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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吴国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合伙人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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