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酒过程中参与饮酒的人相互之间对饮酒行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同饮人应当“合理地消除影响”——避免过度饮酒、及时劝阻或陪同外出,尽到注意、制止、陪同、告诫等互相帮助、互相照顾的义务,避免危害后果发生。对该尽到以上义务的朋友没有尽到注意、制止、劝阻的义务,在离开时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保障的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其他有义务的朋友对饮酒死亡的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其他有义务的朋友对饮酒死亡的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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