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你在接到公司的录用通知后,为此进行了相应的准备工作,甚至辞去了原有工作等等,公司自然不应撤销录用。公司强行撤销,无疑属于违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给你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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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超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王振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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