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列举了犯罪分子常用的五种诈骗贷款的方法: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它方法诈骗贷款的。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并不是虚假的,而是由于公司的疏漏而导致的,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贷款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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