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未按规定逐月缴存公积金连续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不具备贷款条件;
(二) 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二年以上且单位未有缴存不良记录,新调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三) 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二手房、危改还原房以及自建房;
(四)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 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和首期支付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六) 新交易的二手房屋,以契税发票为准6个月以内可申请贷款;超过6个月,不提供贷款。
(七) 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以契税发票为准二年以内可申请装修贷款,超过二年不提供贷款。
(八) 自建房一年内可申请贷款,超过一年不提供贷款;
(九) 职工支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一年以上,一年内不具备贷款资格。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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