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在第二十三章用四个条款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有如实报告义务和请求报酬的权利,在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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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王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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