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区别
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区别:
从企业所得税看,办事处由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没有业务收入,不存在利润,也就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分公司而言,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也可以汇总后由总公司集中缴纳。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2作用
企业的分支机构间经常会发生货物移送的行为,总机构为了避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可以按照《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及后来的补充规定 国税函[1998]718号 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2号)的规定,设立办事处一类的机构,不开发票,不收货款,货款由客户直接汇至总部,发票直接由总部开具给客户。该办事处只是对货物的移送负责监督和保管。
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5、第八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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