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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