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的主体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管辖的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提出请求的期限
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申请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结合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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