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可分为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以及牵连管辖等。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则主要是地域管辖,在理解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主要有:
(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起诉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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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则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整体而言,涉外合同诉讼法院管辖由涉外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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