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KTV作为娱乐场所,对前往消费的顾客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KTV洗手间刚打扫过,地面可能较为湿滑,此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未进行安全提示的,应认为KTV存在一定过失;其次,顾客摔倒后,KTV应及时予以救助,送顾客入院救治。就这两点而言,KTV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顾客一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KTV内一般灯光较为昏暗,顾客在行走时应知道要注意安全,故顾客对自己的摔伤亦负有一定责任。综上,该KTV与顾客均对顾客摔伤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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