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合同中托养人应当与养老机构约定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责任。被托养人发生意外事件后,除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分担责任外,还应当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送养人作为父亲昏迷时的监护人,应承担对父亲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在父亲抢救过程中长时间不在现场,后又拒绝治疗、抢救,监护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养老只需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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