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往往不清楚究竟是谁造成的,经常出现销售者推给生产者,生产者推给销售者,消费者维权来回遭折腾。那么到底应当向谁请求赔偿,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还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或者是向销售者和生产者都可以提出?为解决这一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我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对消费者受到损害的索赔途径,先行赔偿人的追偿权等作出了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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