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给予了明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被不少业主理解为“物管公司无权擅自收取业主滞纳金”。
发改局则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业主反映的“滞纳金”暂未列入物价部门管理范围。有关收取“滞纳金”事宜,市发改局称:“如在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公约中已约定,应按有关约定条款执行;如对有关条款有异议,建议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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