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学生触犯法律。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有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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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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