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报告需要介绍双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恋爱过程,有些部队需要在恋爱报告中注明对象的政治情况, 居民身份证与常驻户口本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本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女方军婚报告分3部分:
1、是女方本人所写的基本情况,其中有家庭成员(含3代直系亲属)名单及政治情况;
2、是由当地社区或村委签署意见,并证明盖章;
3、乡镇或街道签署意见,并证明盖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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