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可提取的公积金由申请当月公积金应缴存额的50%上调为65%;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物业费、装修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由申请当月公积金应缴存额的30%上调为40%。
为精简业务流程、节省职工办事时间,深圳直接取消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租赁合同及票据,职工无需提交任何证明材料,通过公积金中心与市产权登记部门联网核查,只要确认职工家庭名下在深圳无房,就可以通过多个渠道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消费。
法律依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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