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续办居住证,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上海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2、 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3、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4、 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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