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拟在本市暂住7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后7日内申报暂住登记。二、 拟在本市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于到达暂住后1个月内办理暂住证。三、 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按照规定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办理。法律依据:《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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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凡力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
周凡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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